心存侥幸终酿大祸
后悔痛苦将伴一生
近日,“9.4”火灾的房东、租客
双双被依法刑事拘留
回顾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起火当天的情景
两人均表示“后悔”和“痛苦”
9月4日凌晨5点42分,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川村六片一栋出租屋一间商铺发生火灾,导致屋内6人被困。最终,有4人通过逃生窗逃出,另外被困的两人一人受轻伤、一人死亡。
▲事发商铺
当天起火的是位于一楼的电器维修商铺,商铺内用水泥板隔开,形成一个小阁楼,存在违规住人情况。商铺中放置有电视、空调、冰箱等电器,火灾发生当晚还停放了3辆电动自行车。
目前,商铺已经被查封,房东黄某、租客何某因涉嫌失火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火灾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发后现场拉起的警戒线
更多事故详情,可戳→凌晨,深圳一电器维修铺起火,屋内6人被困......
9月6日,记者在宝安区看守所
对话房东黄某、租客何某
采访中,“侥幸”“后悔”“痛苦”
是两人说得最多的词语
嫌疑人何某与记者对话
今天,结合这个事故案例
以及采访中两人的回复
咱们来谈一谈大家关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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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火灾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但据租客何某介绍,当时起火后他曾跑到楼下查看,“应该是电动车着火了,但是我不知道是不是在充电”。
实验证明,电动车着火90秒后温度便可达到200度,且往往火势凶猛,伴有浓烟,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甚至群死群伤的后果。为此,消防、社区及网格等相关工作人员一直强调电动车不能在屋内停放、充电,可为什么朱某还要把电动车放进屋呢?
▲消防员在事发商铺救援
“之前一段时间,社区工作人员和网格员对电单车管得严,我就不敢停在屋里了。但是,我想着放进屋里也没什么事,还是放在屋里安全。消防安全什么的,我没有多想,觉得着火这种事不会发生在我身上......”
然而,事实证明,这一次朱某想错了。他一直想着没事、没事,却忽略了电动车在室内停放和充电会带来的安全隐患,最终酿成了现在的悲剧......
▲事发后的商铺
让人痛心的是,这个亡人悲剧,或许也是可以避免的——“本来,为了孩子上学我已经在看房子准备租房了,但是就是侥幸的心理,想着没事、没事,才会酿成今天的大祸。”
侥幸心理酿大祸!这个满含血与泪的事故,再次用血淋淋的事实提醒着我们:尽管生活多有不易,但“安全”始终都得是第一位的。毕竟,心存侥幸,没事还好,一旦出事,受伤害的往往是自己和身边人啊。
切记,电动车不要在室内停放和充电!
另外,事发商铺为典型的“三小”场所,火灾隐患大,因此也要记得不要随意搭建阁楼,不要违规住人(一般不准超过1人)!
在这起事故中,房东黄某、租客何某均因涉嫌失火罪被刑拘。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商铺起火,租客何某自然罪责难逃,可为什么房东也要受罚呢?
其实,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要注意消防安全。一旦出租屋内发生火灾,不仅租客要负责,作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房东如未对出租屋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租客负责:起火原因无法查明的,一般认定租客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对火灾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外,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出租期间发生火灾等突发事故时,一般情况下应由租客承担全部责任,租客是房屋主要使用者,应该安全使用房屋,避免火灾发生。
房东负责:作为出租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属设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有义务进行完善和维修,尽物权人职责,如果出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修缮的义务,因输电线路老化而引起火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出租条件的,那么房东也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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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消防安全警示片》
房子是租来的
但生命是自己的
在生命面前,没什么比安全更重要
请大家勿存侥幸心理
时刻坚守安全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