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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加强天然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8〕104号

2018-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11月份以来,全国连续发生多起天然气(主要成份为甲烷,易燃易爆)使用过程中的爆炸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引起社会高度关注。11月7日,河北金万泰化肥有限公司在切换加热炉天然气燃料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11月14日,辽宁大连两辆液化天然气罐车在非法加气过程中泄漏着火爆炸。以上事故暴露出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对天然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管控措施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欠缺;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天然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天然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天然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天然气作为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在民用燃料、工业燃料、化工原料等领域广泛应用,“煤改气”、“油改气”项目快速推进实施,天然气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消费量大幅增长,但由于天然气爆炸下限低、爆炸极限范围宽,如发生泄漏,空气中浓度达到5%-15%左右,遇到点火源极易引发爆炸。随着天然气大量、大范围使用,安全管理的新情况、新风险、新问题随之出现。当前,北方各地已全面进入供暖季节,天然气储运及使用量大增,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期河北、辽宁发生的两起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天然气使用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风险,深刻汲取国内外天然气泄漏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严格天然气使用建设项目的源头把关

天然气使用建设项目潜在安全风险大、工程质量要求高,有关企业单位(特别是准备实施或正在实施“煤改气”、“油改气”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全过程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项目设计阶段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在全面辨识各类安全风险的基础上,确保其周边安全距离、总平面布置、设备设施、工艺流程、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项目建设阶段要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采购的设备、管道、法兰、阀门、垫片等要确保质量合格,管道焊接和检测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达不到标准要求不得投用;项目投用前要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所有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天然气供气企业单位要主动对用气人员进行天然气使用安全培训,指导用气企业单位安全用气。

三、切实做好天然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范

天然气使用过程的主要安全风险为泄漏引发的爆炸着火,要把防止天然气泄漏和管控点火源作为防范事故的关键环节。有关企业单位要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风险防范规章制度。要重点针对可能泄漏的法兰、阀门、充装等部位,以及使用天然气的受限空间等环境,严格按照标准安装、配备泄漏检测报警设施。要严格落实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加热炉点火前,必须首先对炉膛进行吹扫置换,分析确认可燃气体含量符合要求后才能点火,点火时要确保火种到位后再开天然气阀门。发现天然气泄漏时,要第一时间切断泄漏源,立即通风置换,现场不得启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使用非防爆工具,禁止一切可能产生静电的行为,严格管控点火源。

四、强化天然气使用企业单位安全监督检查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对辖区内涉及使用天然气的企业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掌握安全风险分布情况。尤其对新实施的“煤改气”、“油改气”项目的企业单位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及人员予以严厉惩处,强化警示教育,推动相关企业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做到安全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五、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要通过电视、网络、广播、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天然气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快提高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对天然气危险特性的认识,增强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各地区、有关企业单位要建立企地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制定天然气泄漏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熟练掌握应急处置要点和现场救援基本技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泄漏事故能够在第一时间科学稳妥进行处置,有效防范衍生事故,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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