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安监规〔2018〕6号
各区(新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7〕18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管理工作,我市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登记及信息公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在我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所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
(二)在我市从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
二、登记内容
安全培训机构对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详见附件1),如实登记场所条件、师资力量、培训项目、教学管理等信息。
三、登记程序
安全培训机构登记和信息公开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日常管理,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统筹指导,登记的程序要求如下。
(一)安全培训机构向辖区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安全培训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培训场所所在区(新区)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递交《安全培训机构登记表》(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并在“深圳市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安全培训机构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区(新区)安全监管局进行登记。各区(新区)安全监管局收到安全培训机构的申请后,对安全培训机构信息进行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登记的信息,如发现培训机构存在虚报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信息公开
各区(新区)安全监管局在每月10日前,将安全培训机构信息及核实情况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在每月15日前,通过局官网统一向社会公开全市安全培训机构基本信息。为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提升培训质量,市安全监管局将定期公布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诚信等信息。
五、其它
如安全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辖区安全监管局,辖区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报市安全监管局。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
2.安全培训机构登记表
3.承诺书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