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市安监局信息提供日期:2019-01-14 18:23:00
深安办〔2019〕2号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涉及油气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场所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有效管控城市安全风险,根据市政府办公会议要求,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住房建设局等单位组织对涉及安全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了《关于涉及油气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场所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指引》(见附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相关工作中参照使用。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
关于涉及油气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场所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指引
为规范涉及油气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场所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有效管控城市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我市情况,梳理形成本工作指引。
一、依法应进行安全评价的油气输送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一)项目范围
下列建设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
1.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3.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的企业;
4.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的化工企业。
(二)相关程序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在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用于自行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依法应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设计综合分析的建设项目
(一)项目范围
除下列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设计综合分析:
1.油气输送管线建设项目;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6.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相关程序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建议开展安全评价代替综合分析的建设项目
对于依法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设计综合分析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对于前述第二条所述建设项目中,如果周边涉及油气管线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场所的,为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建议建设单位开展安全评价代替综合分析,供相关监管部门抽查或审批参考,建议范围如下:
(一)距离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中心两侧各3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距离城市高压天然气管道中心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距离城市次高压天然气管道中心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距离汽车加油站、加气站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五)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含液化烃罐组、大中型仓库)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六)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含液化烃罐组,不含大中型仓库)、液化石油气储存企业10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七)距离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大中型仓库,面积≥550平方米)1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附件: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安全评价是指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做出评价结论的活动。安全评价可针对一个特定的对象,也可针对一定区域范围。安全评价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建设项目用地问题的会议纪要(69)》要求,由市安监局牵头,市住房建设局配合,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油、气管线等安全评价工作相关规范进行梳理,明确项目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标准和流程,形成全市统一的工作规范。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涉及油气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场所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指引》。
二、编制目的
一是对既有法规中安全评价、综合分析等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流程进行梳理,便于建设单位和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工作;二是基于风险管控的考虑,对法规未强制要求进行安全评价但与危险化学品场所距离较近容易产生相互影响的项目,建议进行安全评价,并结合相关安全标准划定项目范围。
三、编制过程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住房建设局抽调技术人员,认真研究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相关法规标准,经多次讨论修改并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形成《关于涉及油气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场所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指引》。
四、重点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指引》第一项。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等法规要求,对应开展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范围及工作程序进行了梳理。
(二)关于《指引》第二项。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的要求,对应开展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的项目的范围及工作程序进行了梳理。
(三)关于《指引》第三项。对于周边涉及油气管线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建设项目,虽然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强制开展安全评价,但因其周边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场所危险性较大,对安全距离的管控要求较高,出于风险管控的考虑,仍建议开展安全评价。相关距离的确定,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15)等法规标准中对于安全间距的要求,并基于风险管控的考虑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