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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服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评审

适用对象

本项目主要针对计划完善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还未编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备案备案的企业;旧版应急预案已到期,要求更新、完善,重新组织评审、备案的企业;在安监执法检查中,明确提出“未编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安全隐患的企业。


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 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 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服务内容

根据企业的厂区布局、设备、生产工艺、使用的原材料和现场作业情况,辨识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进行应急资源调查,指导企业组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各事故应急小组,对应急资源不足的企业提出补充建议。依据GB/T 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含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技术审)后,报区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评审(形式审),对评审过程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定稿,取得《**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证明》。

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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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成果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含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电子版)。(备案证明由区级安监部门发放)

备注:

1、 企业自行打印,活页装订保存。

2、 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完成后需企业负责人签批、发布、实施,列入“受控文件”管理,组织人员培训,按法规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留存相关文字、影像、照片等档案,当企业生产和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和完善。

3、 体系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影像、图片等资料应及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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