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消息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法院
开庭审理了一起电动自行车
(以下简称“电动车”)充电起火
致3死6伤的案件
车主因犯失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事件回顾
现年52岁的明光市市民纪某某平时以两轮电动车为交通工具。2018年5月21日18时许,纪某某骑电动车至该市某小区其父母家,他将电动车停放在其父母所居住的单元楼楼下,后从其17楼父母家厨房窗户垂放电线至一楼给其电动车充电。
因当时下雨,纪某某将充电插排放进电动车后备箱,并将电动车充电器用塑料袋包裹后放在该车踏板上,待充电器开始充电后离开。
次日1时许,该车充电位置起火,进而引发火灾,小区7号楼17楼住户冯某某、陈某某逃生时坠楼身亡,住户付某某被烧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另有6名住户不同程度受伤,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8万元。
事故认定
经明光市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纪某某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而引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
纪某某违反安全用电,进而引发火灾,致3人死亡、6人不同程度受伤,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8万元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其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
电动车充电不规范
一旦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
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类似的案例
我们以前也曾报道过
大家还记得么?
2017年的11月20号
浙江湖州市吴兴区大港村一民房突然着火
导致两人死亡
事后调查火灾起因为
一名租客将电动车停在楼梯间
违规充电造成
网友评论↓↓↓
经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吴兴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电动车当事人胡某和房东强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九个月。
那么,如果火灾没造成人员伤亡
车主是不是就不用背锅了呢?
当然不是!
法律责任还是跑不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呀
电动车虽给我们带来很多方便
但也不是好惹的噢
我们要安全使用,谨防电动车火灾
特别是充电的时候!
最后再提醒大家
电动车不要入楼入户
千万不要在自家客厅、楼道内
建筑首层、楼梯间停放和充电
不飞线充电
以防发生意外
扩散提醒有电动车的
盆友们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