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城市花园项目
工地“5•15”起重伤害死亡事故(建筑施工
事故)
2018 年5 月15 日,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城市花园项目
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死亡事故,造成1 人死亡。
经调查,本起事故是因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
违章指挥、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5 月15 日11 时30 分许,杭州中凯建筑劳务分
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劳务公司)木工班带班叶章华安
排徐向东、陈定虎、张梅妹等工人下午上班后前往5-1A 地
块协助1 号塔吊吊装钢管,其中徐向东负责在运输车上捆绑
钢管,陈定虎、张梅妹在负二层底板上解卡扣。14 时许,1
号塔吊即要将涉事钢管吊至指定位置(距离地面约8 米)时,
捆扎钢管一端的金属丝突然脱开,导致钢管下坠,散落的钢
管砸到正在下方等待解扣的张梅妹,造成张梅妹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工人张梅妹安全意识淡薄,在塔吊正在吊装物体时,
冒险进入吊臂下等待解扣。
2.钢管捆绑作业未按照《安全与技术系列——重物的捆
绑与吊装》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导致捆扎钢管的一侧钢
丝铰接部位脱开,钢管散落砸到正在下方的张梅妹,造成张
梅妹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中凯劳务公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的
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排未取得建筑起重信号司索
工证的工人进行捆绑作业,且未派专门人员对吊装作业进行
现场安全监管。
2.中凯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侯学福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不到位,未认真督促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
时消除施工现场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摩天集团公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工地工人
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且未派专门人员对吊装作业进行现
场安全监管。
4.摩天集团公司项目经理李平阳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
到位,未认真督促和检查项目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
消除施工现场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责任追究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企业(中凯劳务公司、摩天集团
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中凯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侯学福、
摩天集团公司项目经理李平阳)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对2名责任人员(叶章华、徐礼飞)依法立案
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中凯劳务公司要应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
训,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吊装作业、高处作业、
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要加强安全防护,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
监管,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召开事故警示教育
会,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
3.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要加
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摩天集团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吸取本起事故的
深刻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加强对工地员工的入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
全意识,确保员工切实掌握本岗位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保障安全措施的落实。
2.加强对施工工地现场的安全管理,督促员工严格遵守
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违
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3.进行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
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
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项目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三)区、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要以此为
戒,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范此类
事故的再次发生。
案例2:南山区沙河街道神州数码集团总部
基地建筑工地“4·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建筑施工事故)
2018 年4 月29 日上午8 时30 分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
深湾二路与白石路交汇处的神州数码集团总部基地建筑工
地(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一
名工人被挖掘机钩挖提起的钢板砸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
死亡。
经调查认定, 沙河街道神州数码集团总部基地建筑工
地“4·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4 月29 日(劳动节假期第一天)上午8 时许,
神州数码工地的电工单灵和其助手陈世中在对临时铺设在
地面上的电缆检修时,由于有一段电缆被一块钢板压在下
面,需要用挖掘机把钢板移开才能检查,于是单灵就通过对
讲机向施工员汤立恒申请安排挖掘机过来作业,汤立恒根据
现场情况就让单灵自己去叫在其附近的9#挖掘机协助作业。
8 时20 分许,司机李宏乐将9#挖掘机开过来后,单灵就交
代李宏乐先操作挖掘机将压在电缆上面的钢板移开,待其对
电缆进行检查维修后,再将钢板移回压上。随后,单灵就到
挖掘机右侧十几米远的位置去检修另外一段电缆,陈世中则
站在挖掘机前方不远处,当挖掘机将钢板钩起移开放至另一
边后(实际上,此时肖燕杭已经被移开的钢板砸伤并压在下
面,但李宏乐和陈世中并没有发现),陈世中过来检查电缆
没有问题后,就安排司机李宏乐用挖斗顺便把地面原来埋设
电缆的沟槽刨深一些。
大概2 至3 分钟后沟槽作业完成,随即司机李宏乐就操
纵挖掘机,调过机头准备将钢板移回原处盖在电缆上。当他
操作挖斗把钢板钩挖起来移开后,这时发现钢板位置下面趴
着一个人,李宏乐在驾驶室里就立即呼喊单灵过去查看,单
灵立即过去查看,发现有一人面部朝下趴在淤泥里,腰、臀
部位置有血迹,身体微微颤抖,确认此人是工地旋挖机操作
工人肖燕杭(此前肖燕杭刚从作业区附近经过到旁边的8#
旋挖机取工具,单灵还和他打了招呼并提醒他不要从挖掘机
旁边过)。见此情况,单灵立即通过对讲机报告施工员汤立
恒,汤立恒立即从办公室前往事故位置处置,并打电话向项
目执行经理魏伟进行了报告,此时魏伟在距工地约300 米的
红树湾地铁站,就指示汤立恒立即找车送伤者去医院抢救,
同时立即赶回工地并向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报告了事故情况。
汤立恒在工地门口找到一辆私人轿车,在将伤者抬上车准备
出工地大门时,魏伟也赶到工地门口,魏伟就带车于上午9
时10 分许将肖燕杭送到附近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进行抢救。
下午16 时30 分许,肖燕杭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后经
南山公安分局经法医鉴定,肖燕杭死亡原因符合物体打击伤
害特征。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肖燕杭违章进入挖掘机作业半径。肖燕杭安全意识淡
薄、安全常识缺乏,冒险进入挖掘机的作业半径。
2.挖掘机作业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正兴基础公司在挖
掘机作业现场没有安排指挥人员,也没有设置围栏等安全防
护措施,加之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视野盲区,在操作挖斗
钩挖钢板移动过程中将死者砸倒、压伤致死。
(二)间接原因
1.正兴基础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效性不强,致使安全教育和技
术交底流于形式,工人安全意识仍十分淡薄、安全常识匮乏。
2.正兴基础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
事故位置仅9#挖掘机尾部设置“作业半径内严禁站人”标志,
且字体偏小、字迹不清,难以起到安全警示作用。
3.正兴基础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临时作
业点没有安全指挥人员,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虽公
司要求挖掘机作业时必须有施工员指挥,但在公司制定的
《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中并没有体现,实际工作中机械派
遣、调度使用随意。
4.正兴基础公司对施工设备安全检查不到位。在发现挖
掘机后视镜损坏的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进行检
修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恒浩建管理公司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工人
违规作业情况、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情况监督不到位,没有及
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责任追究
经过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研究,对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以及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免于处罚的人员
工人肖燕杭。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常识缺乏,冒险进入
挖掘机作业半径,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
经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正兴基础公司。作为神州数码基础工程项目施工单
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
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
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
应急措施”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
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
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
定予以行政处罚。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建
筑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2.正兴基础公司神州数码基础工程项目执行经理魏伟。
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
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恒浩建管理公司。作为神州数码基础工程项目监理单
位,对工地现场监督管理不严,对工人违规作业情况、现场
存在安全隐患情况监督不到位,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监理责
任。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管
理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三)由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
正兴基础公司安全主任刘元桂、安全员朱旭、挖掘机司
机李宏乐、施工员汤立恒。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方面存在不
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令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监局。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责成正兴基础公司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央、省、市、区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
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整治,认真
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认真开
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对施工机械派遣程序、
人员管理架构等进行梳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
安全生产水平。
(二)责成神州数码集团、恒浩建管理公司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
任,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安全的监督核查,及
时提醒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的行为。
(三)建议市住建部门加强对神州数码集团、建筑公司、
监理公司等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
培训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建
筑行业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思想防线,打牢安全
生产工作基础。
案例3:龙岗区坪地街道中交第三航务工程
局有限公司“3·20”高处坠落事故(交通
工程施工事故)
2018 年3 月20 日11 时左右,位于龙岗区坪地街道深圳
外环高速公路深圳段一期工程第9 合同段杶梓河大桥施工现
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 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3·20”
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03 月20 日上午7 时左右,刘士学、王兵道两人
来到工地上班,当天工作是拆除杶梓河大桥Z13-A 柱墩上部
19-26 米处墩柱顶部的四层模板(高度7 米,直径2 米,自
重约4550 公斤),两人一人一边开始拆除模板螺丝,10 时
40 分左右,四层模板的大部分螺栓被拆除,只留下少数几根
螺栓未拆下,此时模板突然顺着柱墩快速滑下,将正在作业
的刘士学带下摔于地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未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刘士学在高处作业时未按
规定佩戴安全带(未高挂低用,安全带系在身上,未挂在操
作平台上),安全带未能起到实际保护作用,导致操作工人
刘士学随着模板一起从高处坠落,造成事故发生。
2.违反施工组织程序。刘士学未按照墩柱模板拆除施工
方案和技术交底的要求(模板拆除采用人工辅助吊车,首先
使用吊车将模板吊挂好,随后施工人员将模板的螺栓全部拆
除,最后用吊车将拆开的模板吊离),在吊车未就位和吊挂
好模板的情况下,就拆除了大部分模板的螺栓,由于螺栓的
拆除,模板与柱墩表面的摩擦系数显著降低,再加上四层模
板4550 公斤的自重等因素的作用下致使模板从墩柱上瞬间
滑落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针对施工现场作业面广、点多、
施工环境复杂、不安全因素多、管理难度较大的情况采取有
效措施消除隐患,管理上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
工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责任追究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企业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
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对事故企业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
司该项目负责人刘剑锋给予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应当加强施工现场
安全管理,增加安全巡查的次数,保证每一个施工作业面都
在安全监管下进行施工,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
业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应加强对现场作业
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的
识别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
用品,杜绝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
(三)深圳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建设、
监理、设计、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参建单
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管理要求,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
加强对现场的巡视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
生产检查,确保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具、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施工单位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
的部门或个人,加强对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应急救
援预案的演练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
训,全面提升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案例4:龙岗区龙岗街道深圳市精伦装饰工
程有限公司“4·6”坍塌事故(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事故)
2018 年4 月6 日15 时58 分左右,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
社区植物园路383 号B2 栋一楼发生一起室内墙体坍塌事故,
造成1 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深圳市精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6”坍
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4 月6 日13 时30 分左右,深圳市精伦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工人王祥思、杨清德站在操作平台上开始拆除一楼
的一面高4.3 米的外墙。15 时左右,墙体拆除至1.9 米高,
王祥思和杨清德站在地面从右往左继续用铁锤拆墙,两人轮
流作业。15 时58 分左右,王祥思发现杨清德正在破拆的墙
体出现晃动,便立即呼叫杨清德赶快逃离,杨清德在逃离时
不慎摔倒,坍塌的墙体正好砸在杨清德身上。王祥思将压在
杨清德身上的碎砖块搬开,把杨清德救出并拨打120。120
赶到后将杨清德送往龙岗中心医院抢救。16 时30 分左右,
杨清德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查,王祥思和杨清德两人在拆除完上半部分墙体时,
下到地面,从右往左用铁锤继续拆墙,未严格遵守从上至下,
逐层分段进行拆除的施工工序,也未采取相应的防墙体倾
倒、坍塌的防护措施,导致拆除过程中墙体失稳突然发生坍
塌,杨清德在躲避时由于地面的碎砖块未及时清理导致其摔
倒在地,躲避不及被倒塌的墙体砸中致死。
(二)间接原因
1.深圳市精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未制定专门的拆除施工方案,未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护措施,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
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2.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经查,深圳市精伦装饰工程有
限公司未按要求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培训教育
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危险,冒险
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责任追究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建议公安机关对1 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
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企业深圳市精伦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建议对深圳市精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
要负责人刘公明给予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零星装修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加强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
定本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全面提升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零星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
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制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对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危险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
应预防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要做到
工完料尽场地清,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
(三)区各相关单位应吸取教训,立即在全区开展零星
作业、小散工程和建筑施工领域的排查整治;充分发挥安监
网格员、消防三小网格员、出租屋网格员力量,把全区正在
施工的零星作业和小散工程全部备案登记,同时加强日常巡
查,实行人盯人、面对面宣传教育,督促施工人员采取安全
措施;对于不符合施工条件、存在事故隐患的,坚决采取“先
停工、再整改,整改合格再复工”的措施,以强硬手腕避免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5:龙华区大浪街道新围新村“1·12”
高坠死亡事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事故)
2018 年1 月12 日17 时20 分许,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
浪街道新围新村272 栋居民楼装修现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
造成1 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大浪街道新围新村“1·12”高坠死亡事
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1 月12 日17 时20 分许,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
道新围新村272 栋居民楼装修现场,工人何会明不慎从新围
新村272 栋10 楼1-5 房间新切开的楼板(尺寸为2.4m×0.8m)
上坠落到一楼地面(高度26.6 米),并发出巨大声响。业主
陈汉水在一楼听到声响后,立马前往查看,发现何会明躺在
一楼美惠佳连锁便利店内新开电梯井旁的楼板上,流血不
止。
见此情形,陈汉水立即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和张运材的
联系电话。17 时50 分许,120 急救人员和张运材均赶到现
场,经120 急救人员现场抢救后宣布何会明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十楼1-5 房间内须被切割掉的楼板被切割成3 块尺寸
为2.4m×0.8m 的长条,仅剩一条0.8 米的短边未切割,其
余3 条边已完全被切断,此状态下的3 块长条楼板一端均因
自重出现下垂,承重能力变差,事故发生前3 块楼板未采取
任何加固补强措施,存在突然断裂掉落的风险。
2.何会明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识别被其切割的楼板不能
承载其体重且存在突然断裂的风险,在未做好佩戴安全帽、
安全带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站在被切割后又未加
固补强的混凝土楼板上,最终因该楼板无法承受其体重发生
断裂,何会明同楼板一起坠落至一楼。
(二)间接原因
1.何会明无资质承接房屋改造装修工程,未给自己配发
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
作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张运材个体施工队不具备施工资质,非法承接新围新
村272 栋房屋改造装修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施工
者,未约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其本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
3.陈汉水将房屋改造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体施
工队,对房屋改造装修工程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追究
(一)何会明无资质承接房屋改造装修工程,对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且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识别
被其切割的楼板不能承载其体重且存在突然断裂的风险,在
未做好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站
在被切割后又未采取加固补强措施的混凝土楼板上,最终发
生高坠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
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张运材的个体施工队不具备施工资质,非法承接
新围新村272 栋房屋改造装修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
质施工者,未约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其本人对施工现场的
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涉嫌触犯《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
故罪,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由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陈汉水将房屋改造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体
施工队,对房屋改造装修工程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工作不到
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由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相关人员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张运材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在不具备相应资质与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
的情况下,不得承接专业工程与项目,不得从事装修作业类
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为员工配
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
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陈汉水应聘请具备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资质
的机构对涉事楼房主体结构安全进行检测鉴定,对须改变房
屋结构的施工必须申报并取得施工许可,同时应委托有相应
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改造设计;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
刻教训,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
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不得将装饰装修施工工程发包给不
具备装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
(二)进一步加强对装修装饰工程的安全管理。
1.住房和建设局、大浪街道办要督促陈汉水聘请房屋安
全检测鉴定机构对新围新村272 栋、273 栋楼房进行房屋结
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2.大浪街道办应督促街道执法队严格控停涉事272 栋楼
板装修装饰及改造作业,在涉事272 栋楼板房屋安全检测鉴
定报告未出具前,大浪街道办不得解封事故现场;涉事楼房
业主在取得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但未消除安全隐患前,大
浪街道办不得允许涉事房屋进行出租。
3.住房和建设局对须申报施工许可的装修装饰工程做
好相关审批工作,并加强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4.规划土地监察局对属于违法建筑或历史遗留建筑且
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装修装饰工程,应严格控停。
5.各街道办事处应将各自辖区内的装修装饰工程纳入
日常检查、整治范围,严格贯彻落实“预动工、先报备”制
度,做好做实对辖区内零星工程的开工备案及信息采集台账
建档工作;对须申报施工许可而未取得施工许可的装修装饰
工程及时予以查处;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及时通知
并移交相应职能部门处置。
案例6:龙华区民治街道牛栏前新村“4·30”
高坠事故(建筑安装事故)
2018 年4 月30 日18 时20 分左右,深圳市龙华区民治
街道牛栏前新村11 栋装修工地内,工人周述兵和周玉响在
搬运吊机的过程中,周玉响因重心不稳从8 楼电梯井坠落至
1 楼电梯间地面,当场死亡。
经调查,民治街道牛栏前新村“4·30”高坠死亡事故
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4 月30 日18 时20 分许,周述兵和周玉响(死
者)完成建筑材料的吊装作业后,拆除自己运来的一台单相
电机和一台三相吊机,并准备用装在9 楼的一个吊机将此两
台机器从8 楼吊至1 楼。两人先将单相电机抬到了8 楼,又
用铁管将三相吊机从10 楼抬至8 楼电梯井道旁边,在放置
三相吊机时,周玉响因重心不稳,头部朝下从8 楼电梯井坠
落至1 楼电梯间地面,坠落高度22.7m。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周述兵、周玉响安全意识淡薄,在临洞口作业时,未能
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重心不稳从电梯井口坠落至一楼地
面。
(二)间接原因
1.深圳市华达通电梯有限公司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
程承包资质承接房屋电梯土建井道工程,对施工现场安全管
理不到位,未在井道口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
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转包房屋电梯土建井道工程未与承包人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深圳市华达通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文明未督
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3.余铮将房屋电梯土建井道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装
修装饰工程承包资质的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
4.刘杰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资质承接房屋电梯土
建井道工程,转包工程未与承包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
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5.肖刚礼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资质承接房屋电梯
土建井道工程,分包工程未与承包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6.周述兵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对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
理,在临洞口作业时,未能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周
玉响重心不稳从电梯井口坠落至一楼地面,
7.廖爱东出租房屋未对房屋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
三、事故责任追究
(一)事故责任单位
(1)深圳市华达通电梯有限公司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
程承包资质承接房屋电梯土建井道工程,对施工现场安全管
理不到位,未在井道口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
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转包房屋电梯土建井道工程未与承包人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由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
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员
(1)深圳市华达通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文明未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
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深圳市华达通电梯有限公司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承包资质承接房屋电梯土建井道工程,并将工程转包给不具
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资质的人员,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钟文明作为深圳市华达通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对公司生产、作业负有管理职责。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管
理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由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
政处罚,并依据《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其违法行为移交公安
机关处理。
(2)余铮将房屋电梯土建井道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
装修装饰工程承包资质的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由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刘杰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资质,以私人名义
承接房屋电梯土建井道工程,转包工程未与承包人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
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
款的规定,并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
责任。
由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
罚,并依据《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其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
处理。
(4)肖刚礼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资质,以私人名
义承接房屋电梯土建井道工程,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未与
承包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涉嫌构成《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
罪,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由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
罚,并依据《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其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
处理。
(5)周述兵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
的安全管理,在临洞口作业时,未能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导致周玉响重心不稳从电梯井口坠落至一楼地面,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并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由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周述兵进行处罚,并
依据《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
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其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廖爱东出租房屋对房屋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由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
罚。
(7)周玉响安全意识淡薄,在临洞口作业时,未能采
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重心不稳从电梯井口坠落至一楼地
面,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追究责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余铮应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消除房屋
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承包单位的资质
审查,不得将装饰装修施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装修资质的公
司或个人。
(二)深圳市华达通电梯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
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不具备相应资质与
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承接专业工程与项
目,不得从事装修作业类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刘杰、肖刚礼、周述兵等人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
教训,对施工作业现场加强管理,进一步做好危险作业区域
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民治街道办事处应将本辖区内的装修装饰工程纳
入日常检查、整治范围,严格贯彻落实“预动工、先报备”
制度,做好做实对辖区内零星工程的开工备案及信息采集台
账建档工作;对须申报施工许可而未取得施工许可的装修装
饰工程及时予以查处;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及时通
知并移交相应职能部门处置。
(五)住房和建设局要对在监装修装饰工程中存在的层
层转包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装修装饰市场秩序。
(六)规划土地监察局对属于违法建筑或历史遗留建筑
且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装修装饰工程,应严格控停。
案例7:民治街道翠岭华庭小区“5·11”
高坠死亡事故(物业管理事故)
2018 年5 月11 日16 时20 分许,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民
治街道翠岭华庭小区3 栋3 单元,工人在对31 楼西北侧外
墙的GRC 装饰线条进行拆除作业时,发生一起作业工人随吊
篮高坠事故,造成1 人死亡。
经调查,民治街道翠岭华庭小区“5·11”高坠死亡事
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5 月11 日16 时05 分左右,拆除作业工人黄江
鹏和杨志军2 人按照王义权的安排,站在悬挂在翠岭华庭小
区3 栋3 单元31 楼西北外墙的工作篮里对建筑外墙的GRC
装饰线条进行拆除。拆除装饰线条时,两人将拆除后的装饰
线条碎渣全部堆放在工作篮内,准备待装饰线条全部清除后
再将工作篮降至地面,交给在地面的工友清运。
16 时20 分左右,黄江鹏、杨志军二人开始拆除本次作
业区域内最后一段GRC 装饰条混凝土块,此时,工作篮内的
建筑碎渣已经堆填到约60 厘米高。黄江鹏、杨志军二人站
在碎渣上,合力托住该混凝土块,由杨志军单手使用铁锤将
混凝土块从外墙上砸脱并碎成两段,杨志军将手上相对小些
的混凝土碎块先行放入工作篮内,黄江鹏稍后将手上较大的
混凝土碎块放入工作篮。在黄江鹏将手上的混凝土块放入工
作篮时,整个吊篮突然下坠,杨志军感到脚底不受力后,双
手迅速抓住31 楼外墙未剪除的钢筋条,并跳到紧挨吊篮的
楼顶一外伸平台上,因为身上的安全带保险绳扣在楼顶的避
雷网上,没有随吊篮坠落地面。但黄江鹏反应不及,随同吊
篮一起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事发时,工作篮整体质量远超涉事吊篮630Kg 的额定
载重,未遵守吊篮使用说明书中对吊篮内工作载荷应不大于
额定载荷的80% , 严禁超过额定载荷的规定, 违反
《GB19155-2003 高处作业吊篮》第9.2.6 条规定“吊篮严
禁超载或带故障使用。”吊篮因超载从31 楼掉至一楼地面。
2.黄江鹏违反高处作业安全带使用规定,将身上的安全
带错误扣在吊篮的钢丝绳上,当吊篮整体坠楼时,随着吊篮
一起坠落至地面。
(二)间接原因
1.王义权未组织工人按施工方案拆除住宅楼31 层外墙
GRC 装饰线条;在施工前未针对高空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无相应作业资
格的高空作业人员或无高空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
业,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
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
并纠正黄江鹏错误使用安全带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
吊篮严重超载的安全隐患。
2.黄江鹏未取得高空作业操作证违规从事高空作业。
3.卓迈物业管理公司将住宅小区GRC 装饰线条拆除工程
发包给王义权,但实际承包3 号楼GRC 装饰线条拆除工程的
王义权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资质,所雇佣的高空作业人
员无相应从业资格,高空作业知识不足,王义权一方的安全
生产条件不足。工程施工期间,该公司及工程主管人员余维
东未核查王义权一方的实际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高空
作业从业资格,未核对人、证是否一致,接到社区工作站通
知小区内GRC 装饰条拆除作业工程全面停工的要求后,未有
效落实3 号楼作业点的安全停工事宜;未发现王义权的施工
队安全生产条件不足且不按施工方案拆除住宅楼31 层外墙
GRC 装饰线条的行为。
三、事故责任追究
(一)责任单位
(1)王义权未组织工人按施工方案拆除住宅楼31 层外
墙GRC 装饰线条;在施工前未针对高空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
底;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无相应作
业资格的高空作业人员或无高空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
处作业,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
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社区工作站要求小区内GRC 装饰条拆除
作业工程全面停工后,未及时组织工人落实停工要求,且对
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黄江鹏错误
使用安全带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吊篮严重超载的安
全隐患;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给从业人员购买有关保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
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
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由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
罚。
(2)卓迈物业管理公司将住宅小区GRC 装饰线条拆除
工程发包给王义权,但实际承包3 号楼GRC 装饰线条拆除工
程的王义权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资质,所雇佣的高空作
业人员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高空作业知识不足,王义权一
方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足。此外,工程施工期间,该公司未核
查王义权一方的实际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高空作业从业
资格,未核对人、证是否一致;未发现王义权的施工队安全
生产条件不足且不按施工方案拆除住宅楼31 层外墙GRC 装
饰线条;接到社区工作站通知小区内GRC 装饰条拆除作业工
程全面停工的要求后,未有效落实3 号楼作业点的安全停工
事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由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任人员
(1)卓迈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少伟督促、检查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督促公司工作人员核查涉事工程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对
应的高空作业资格,人、证是否一致工作不到位;未能发现
王义权的施工队不按施工方案拆除住宅楼31 层外墙GRC 装
饰线条等行为;接到社区工作站通知小区内GRC 装饰条拆除
作业工程全面停工的要求后,未有效落实3 号楼作业点的安
全停工事宜。钟少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
负管理责任。
由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卓迈物业管理公司经理余维东作为涉事工程发包
事宜的主管人员,核实工程承包单位、工程实际作业人员是
否具备充足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具有建筑类执业资质的工
作不到位;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王义权,接到社区工
作站通知小区内GRC 装饰条拆除作业工程全面停工的要求
后,余维东在文书上签名但未有效落实3 号楼作业点的安全
停工事宜。余维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由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余维东进行行政处罚。
(3)黄江鹏未取得高空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高处
作业过程中违反高处作业对安全带的使用规定,未将身上的
安全带扣在安全大绳的自锁器上,而是把安全带错误扣在吊
篮的钢丝绳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七、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
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三)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王义权作为小区3 号住宅楼GRC 线条拆除工程实际承包
人,存在以下行为:1.未组织工人按施工方案拆除住宅楼31
层外墙GRC 装饰线条;2.在施工前未针对高空作业进行安全
技术交底;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
无相应作业资格的高空作业人员或无高空作业操作证的人
员从事高处作业;4.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给从业人员购
买有关保险;5.违反《ZLP630 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说明书》中
有关要求,移位后的涉事吊篮悬挂机构梁与前支座未用螺栓
保证紧固连接就投入使用;6.违反《JB/T11699-2013 高处
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有关规定,租用的另
外两台吊篮移位后,其悬挂机构均未安装前支座,而是将楼
顶女儿墙作为前支点,直接将梁架在女儿墙上。7.对作业现
场进行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并及时纠正黄江鹏错误使
用安全带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吊篮严重超载作业的
安全隐患,未能排查出移位后的吊篮不满足有关规定存在安
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8.接到社区工作站通知小区内GRC
装饰条拆除作业工程全面停工的要求后,未有效落实3 号楼
作业点的安全停工事宜;9.涉嫌伪造深圳市新连心环境清洁
服务有限公司公章。王义权对上述行为应负责任,已涉嫌构
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
大责任事故罪和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公司印章
罪。
依据《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
作暂行办法》第七、三十五条的规定,将王义权移送公安机
关处理。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相关单位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卓迈物业管理公司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加强
对装修作业承包单位的相关审查,不得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
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同时
要做好作业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施
工队伍做好人员资格核对工作。
2.王义权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在不具备相应资质与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
的情况下,不得承接有专业资质要求的工程与项目;认真做
好员工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保
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规则佩戴、使用,依法为从
业人员购买保险,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区住建局要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小区物业
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要做到应纳尽纳,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
公司安全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零星工程的安全管理
1.民治街道办应加强对未报建或备案擅自施工的建筑
装修行为进行查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住房和建设局对须申报施工许可的装修装饰工程做
好相关审批工作,并加强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3.规划土地监察局对属应控停的违法建筑装修装饰工
程应严格控停;对巡查发现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零星装修工
程督促当事人到街道相关部门备案。
4.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龙华区进一步加强零星工程安
全管理工作方案》(深龙华安委〔2017〕10 号)有关要求,
将各自辖区内的装修装饰工程纳入日常检查、整治范围,严
格贯彻落实“预动工、先报备”制度,做好做实对辖区内零
星工程的开工备案及信息采集台账建档工作;对须申报施工
许可而未取得施工许可的装修装饰工程及时予以查处;对于
超出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及时通知并移交相应职能部门处
置。
案例8: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4·6”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2018 年4 月6 日,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新大路发生一起
重型自卸货车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2 人受伤,
两辆车受损的一般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4 月6 日22 时32 分许,罗宝达驾驶无号牌普通
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麦硼玉沿南澳新大路由南往北方向行
驶至新大石场路段时,摩托车的右侧排气管与凌剑海驾驶的
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粤BEX078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左后轮发
生碰撞(发生碰撞时粤BEX078 车正在左转准备进入石场,
摩托车左侧超车),造成罗宝达、麦硼玉受伤,两辆车受损
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宝达、麦硼玉两名伤者立
即被送往大鹏华侨医院救治。后该两名伤者均已转至盐田区
人民医院治疗,均在普通病房。目前,伤者罗宝达已出院,
伤者麦硼玉肋骨骨折,仍需住院观察、休养恢复,此次事故
两名伤者均无生命危险。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粤BEX078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凌剑海涉嫌存在“疏忽
大意,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摩托车驾驶
人罗宝达涉嫌存在“无证驾驶,驾驶未登记、无号牌摩托车,
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头盔”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后,办
案民警立即对涉案3 名当事人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均排除
酒驾嫌疑。
(二)间接原因
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违规上路行驶。
三、事故责任追究
据目前案件调查取证资料显示,该事故为一般伤人事
故。粤BEX078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凌剑海涉嫌存在“疏忽
大意,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摩托车驾驶
人罗宝达涉嫌存在“无证驾驶,驾驶未登记、无号牌摩托车,
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头盔”交通违法行为。经初步认定,凌剑
海负事故次要责任,罗宝达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乘客麦
硼玉无责任。
肇事泥头车企业日常交通安全管理较为齐全,相关安全
制度有建立、驾驶人日常有开展培训、车辆有维护保养、车
辆GPS 动态有监控预警。
大鹏交警大队以新区预联办名义向新区涉及泥头车管
理的泥头车整治办、城建、安监、办事处等相关职能管理部
门反馈了事故调查情况,也已向新区公共事业局的教育部门
通报了事故调查情况。针对肇事的泥头车驾驶人、摩托车驾
驶人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大鹏交警大队在后续处理中进
行相应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以新区预联办名义,联合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
局、南澳办事处等相关成员单位到现场对道路隐患情况进行
实地调研,对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杜绝此类事故
再次发生;并督促涉案泥头车公司协调石场方对该路段石场
出入口路面隐患进行及时整改(铺设水泥或沥青路面,施划
交通标志标线,增设安全警示牌等)。4 月12 日,新区预联
办组织大鹏交通运输局、南澳办事处及该事故路口涉及石场
方责任人到现场进行调研,提出了相应具体的整改措施,目
前,隐患正在整改完善中。
(二)加大重点车辆企业源头检查及路检路查工作力
度,严查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严查泥头车、摩托车、
电动车涉及超载、超速、无牌无证、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
为。
(三)新区预联办牵头新区各职能部门采取传统+网络
等多种形式,加大“禁止使用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珍爱
生命、安全出行”等主题宣传活动,形成浓厚、良好的宣传
氛围。4 月9 日、4 月10 日、4 月26 日专门组织了涉事泥头
车企业驾驶人开展了交通安全教育宣讲活动。
(四)进一步规范辖区泥头车驾驶人源头管理工作。目
前,大鹏交警大队已与新区泥头车整治办统一意见,重点针
对坝光(辖区泥头车作业的重点地方)作业的泥头车驾驶人
在进场作业时,采取必须先期到大鹏交警大队进行登记备
案、学习教育等措施。
案例9:坪山区石井街道深圳市丰泽林环保
建材有限公司“5·2”触电死亡事故(工矿
商贸触电事故)
2018年5月2日15时40分许,位于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心社
区水祖坑居民小组与大亚湾西区街道黄草岭村交界处的深
圳市丰泽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死亡事故,造成
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深圳市丰泽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5·2”
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因触电造成高坠致死的一般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5 月2 日13 时许,丰泽林公司现场负责人林士
光安排公司员工凌家胜、陆家、凌家利等5 人进行洗沙作业。
15 时40 分许,凌家胜在开启自动洗沙机的电源开关后,沿
着平台过道往陆家所在的工作台方向行走,当凌家胜手扶着
平台外侧防护栏杆走到电焊机放置处时,突然发出“啊”的
叫声,在旁边作业的陆家和凌家利看到凌家胜的手抓着栏
杆、身体在颤抖,凌家利意识到凌家胜可能发生触电,便立
即把电焊机电源线拔下来。凌家利拔掉电焊机电源后,凌家
胜的手松开了栏杆,同时从平台过道外侧防护栏杆上掉到平
台下面的水池里(水池至平台的高度为3.7m,防护栏杆高度
为0.9m)。陆家和凌家利立即跑到平台下面的水池将凌家胜
抬出,并对凌家胜采取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随后,现场人
员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16 时30 分许,120 救护车到达现
场,医护人员立即对凌家胜进行检查和抢救,16 时50 分许,
抢救医生宣布凌家胜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电焊机电源线的相线绝缘层破损导致漏电;
2.电焊机金属外壳未接地保护;
3.电焊机电源回路未按规定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
置;
4.平台防护栏杆高度为0.9m,不足1.05m,中间栏杆设
置不完整,且未设置踢脚板。
(二)间接原因
1.林发平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
员,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完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
2.丰泽林公司对安全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未
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3.丰泽林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追究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一)坪山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
关规定,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林发平的刑事责任;
(二)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
丰泽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丰泽林公司应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安全评价,开展全面
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制定防范和
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各
级部门、工作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
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加强安全监管力度,防止事故
再次发生。
(二)石井街道办事处应将丰泽林公司纳入隐患排查治
理范围,定期组织对丰泽林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
监督检查。
(三)针对国有土地及村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存在监管真
空问题,建议规土部门及石井街道办事处明确监管职责,加
大排查、整治力度。
(四)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
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
一致的情况。
案例10: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第三工业区雨
污分流工程“5·15”坍塌死亡事故(市政
排水管网建设工程事故)
2018 年5 月15 日,石岩街道塘头第三工业区雨污分流
工程工地(区环水局报建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
人死亡、1 人受伤。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90
万元。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公司及项目负责人安全
管理不到位、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
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5 月15 日13 时10 分许,熊建设带领本班组工
人彭仕炎、罗召辉、刘华明、李创达在塘头第三工业区好实
惠商场门前进行管道铺设工作,李创达负责驾驶挖掘机挖
沟,彭仕炎、罗召辉、刘华明负责铺设管道,熊建设负责卸
货。15 时23 分许,彭仕炎、罗召辉在事故基坑内(基坑深
度为3.6m,基坑两侧未用钢板桩)进行支护,作业时,事故
基坑一侧突然坍塌,致使彭仕炎被滑塌的石板压住、罗召辉
腿部被滑塌的石块砸中,造成彭仕炎死亡,罗召辉受伤。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工人彭仕炎、罗召辉安全意识淡薄,在事故基坑两侧
未采取稳固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基坑内作业。
2.周承斌在事故基坑开挖后未安排工人按照施工方案
对基坑两侧采取打钢板桩的稳固措施。
(二)间接原因
1.深圳市新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豪公司)
周承斌未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未在施工现场监督工人遵循
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及时纠正事故班组的违章作业。
2.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交建公
司)及其工程项目负责人陈平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督促
工人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
现并消除事故区域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安全管理以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且对
工人进行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3.上海交建公司及其项目经理胡正安全管理不到位,未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
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事故班组违反施工方案
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责任追究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新豪
公司、上海交建公司、新豪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陈平、上海
交建公司项目经理胡正)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新豪公司事故班组带班周承
斌)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新豪公司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
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
下要求:
1.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条件,加强对工人的安全
培训、教育;
2.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完善安全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开展对作业现场的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安全
隐患要及时整改;
4.公司需加强对班组工人的管理,督促其严格遵守施工
方案进行施工。
(二)上海交建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
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
到如下要求:
1.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条件;
2.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督促
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3.开展对作业现场的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安全
隐患要及时整改。
(三)区环水局应以此为戒,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加强
对事故工地的安全管理力度,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
案例11:光明新区马田办事处新围商业街
“3·24”高坠事故(居民服务事故)
2018 年3 月24 日18 时03 分左右,光明新区马田办事
处新围商业街16 栋311 室外墙空调安装现场,发生一起高
坠事故,造成1 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队无合法营业资
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工人冒险作业而引发的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 年3 月23 日,蒋德红在帮陈路华安装完热水器后
询问陈路华是否需要购买空调,并表示自己能够为陈路华提
供正品格力空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以每台2000 元价格
购买6 台格力空调(包含安装费用),陈路华还向蒋德红交
付了5000 元定金。与陈路华达成协议后,蒋德红联系缪送
萍,以每台1750 元价格从缪送萍处订购了6 台格力KF-23
空调,此外蒋德红要求自己进行空调安装作业,缪送萍在空
调安装后还需将格力公司统一给安装工人每台198 元的安装
费给蒋德红。在上述交易过程中,蒋德红利用陈路华手机向
格力公司热线下单(订单号:S21053630955),订单上格力
统一安排的安装师傅是陈东。
2018 年3 月24 日,缪送萍安排人将6 台空调送至新围
商业街16 栋楼下,蒋德红随即与何小龙一起开展空调安装
作业,当日18 时03 分左右,蒋德红在311 室外墙进行空调
外机作业时,突然坠落至路面,造成蒋德红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蒋德红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其安全带使用不
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
防护用品、用具。
(二)间接原因
1.蒋德红个体施工队未取得营业执照、无合法营业资
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业人员无高空作业证等资质,
其主要负责人蒋德红擅自承包工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教育培训。
2.深圳市光明新区汉林电器商行在未派出具有高空作
业证的专业空调安装人员进行空调安装工作,未对蒋德红及
其工人的高空作业证等资质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同意蒋德红
自行进行空调安装工作。
三、事故责任追究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
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蒋德红个体施工队未取得营业执照、无合法营业资质,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其主要负责人蒋德红擅自承揽空调安
装业务,且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
品、用具,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蒋德红的行为
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蒋德红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事故责任人员
缪送萍,未派出有资质的空调安装人员进行空调安装,
在未对蒋德红等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对其是否具备
高空作业证等特种作业资质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将空调安装
作业发包给蒋德红个体施工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建议由公安部门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追究
其责任。
(三)其他
与事故相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
途径处理。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 各办事处要将这一案例作为警示教育题材,督促对
各电器销售商、特别是空调销售商,使用有资质的空调作业
人员进行空调安装作业,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2. 各办事处要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负责统筹本辖区
零星装修施工作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办事处备案受理部
门、巡查部门以及相关工作流程。
3. 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应指导、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落实
物业管理区域内零星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4. 新区查违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街道查违部门加强对
违法违规零星装修行为的查处工作。
案例12:龙岗区坂田街道深圳法利葡实业有
限公司“4·12”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居
民服务事故)
2018 年4 月12 日16 时15 分左右,位于龙岗区坂田街
道岗头社区中心围7 巷6 号801 房出租屋内发生一起触电事
故,造成1 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深圳法利葡实业有限公司“4·12”触电
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4 月12 日,林剑峰为搬进该栋出租屋801 房居
住作准备,其打电话给刘定巧,要求刘定巧安排人员将闽香
茶行内一闲置空调安装到岗头社区中心围7 巷6 号801 房,
双方商定安装费用为260 元人民币。4 月12 日14 时30 分左
右,刘定巧安排空调安装工钟胜浩和叶利佳带着安装工具及
该闲置空调送到801 房进行安装。钟胜浩、叶利佳先用水清
洗了空调的外机和内机,随后开始安装。16 时15 分左右空
调安装完毕,安装人员准备测试空调。林剑峰协助叶利佳先
将空调通电,钟胜浩去客厅拿遥控器,突然两人听到叶利佳
叫了一声,林剑峰与钟胜浩看到叶利佳趴在窗户上,两只手
伸出窗外,左手触碰在空调外机制冷管连接钢帽位置。钟胜
浩走上去扶叶利佳,发现有触电的感觉,意识到叶利佳触电
了,立即将空调电源拔掉,随即将叶利佳扶进来,放在床上。
钟胜浩立即打电话报警,后经送龙华人民医院抢救无效确认
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301 和302 房插座超载负荷损坏,L 线与PE 线接头相
碰导通,导致PE 线带电,301 和302 房漏电保护装置失效,
整栋楼保护接地PE 线没有真正与地连接,导致整栋楼保护
接地PE 线全部带电。
2. 空调安装人员叶利佳违反空调器安装操作规范
(GB1779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在没
有检测空调与801 房PE 线是否带电的情况下进行带电调试
作业。
(二)间接原因
1.深圳法利葡实业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安全管理制度、空调安装操作规程不完善,空调安装
人员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从业资格证书且安全教育培训不到
位。
2.房东林火辉安全意识不强,未能及时发现PE 线带电
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责任追究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建议公安机关对2 名事故相关人员依法立案
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企业深圳法利葡实业有限公司
给予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夏季来临,随着空调安装维修数量的逐渐增多,
空调安装维修公司要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
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及空调安装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
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规范操作,杜
绝违规作业行为。
(二)空调安装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到百分百持证上岗,
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
识,做到有隐患停作业、有危险不作业的良好工作习惯。
(三)业主应加强出租房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
患,对空调安装维修、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时
办理零星工程备案。
(四)街道、社区应加强巡查,建立排查机制,建立安
全隐患台账,督促业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空调安装注
意事项宣传及指导工作,提高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
全觉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