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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关于2018年度第九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的通报

2019-01-10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信息提供日期:2019-01-09 16:19:00


  深安〔2019〕1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现将第九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深圳市鑫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18年8月15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鑫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2.福力特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案

  2018年11月1日,坪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福力特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坪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1月22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5.5万元罚款。

  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3.深圳市东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电焊操作工无证上岗案

  2018年10月31日,龙岗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东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车间一名电焊操作工(莫某某)在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依法按时复审的情况下,被安排从事电焊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龙岗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1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4.深圳市爱得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等系列违法行为案

  2018年9月19日下午,罗湖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爱得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车间四台冲、剪、压机械设备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一楼车间危险化学品未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及作业场所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其系列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罗湖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1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综上,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8.5万元罚款。

  三、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5.深圳市广德泰电路板有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2018年8月30日,宝安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广德泰电路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五第二款的规定。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6.深圳市增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系列违法行为案

  2018年11月6日,光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增强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系列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光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0.3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0.3万元罚款。综上,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9.6万元罚款。

  四、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7.福海街道深圳市国际会展中心一期C4会展厅工地“7·2”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案

  2018年7月2日,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深圳市国际会展中心一期C4会展厅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深圳金鑫绿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绿建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确保从业人员掌握钢梁安装的安全操作技能,且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地向政府相关部门及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报告该起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谎报事故和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钢构广东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未确保从业人员掌握钢梁安装的安全操作技能,且未对金鑫绿建公司有效的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事故区域的事故隐患并督促金鑫绿建公司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金鑫绿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设未认真督促、检查钢梁安装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同时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地向政府相关部门及中建钢构广东公司报告该起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建钢构广东公司总经理王某奎未认真督促、检查钢梁安装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以消除事故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建钢构广东公司项目经理钟某春未对金鑫绿建公司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事故区域的事故隐患并督促金鑫绿建公司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金鑫绿建公司处以12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建钢构广东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金鑫绿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设处以10.8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建钢构广东公司总经理王某奎,处以9.36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建钢构广东公司项目经理钟某春处以0.1万元罚款。

  各区、各部门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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