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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7-31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日期:2018-07-30【内容纠错】

  深安监管〔2018〕236号

各区(新区)安监局、各安全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2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18〕108号)、《深圳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安办〔2018〕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7日

  附件:

  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2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18〕108号)、《深圳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安办〔2018〕226号)精神,市安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严厉打击假冒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及通过网络制假售假行为,严肃查处从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证上岗或无证上岗作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放和信息查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公平正义的安全生产社会秩序。

  二、治理重点

  1.对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治理,严厉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2.对假冒政府网站,从事虚假信息兜售、制假售假行为进行治理,净化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网络环境;

  3.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进行治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对特种作业人员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行为进行治理,依法打击使用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5.对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默许或协助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参加复审换证进行治理,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核发放环境。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从2018年7月2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1日-31日)

  各区(新区,下同)安监局要制定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行动具体方案,组织动员部署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摸清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31日)

  1.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含外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对持证情况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全面自查,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假冒操作证或无证上岗的要及时整改,确保本单位从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率达到100%。

  2.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培训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完善并保持本机构相应条件,规范培训管理,包括对外地持证人员在我市参加复审换证培训资料查验,从源头上堵塞持假证复审过关的漏洞,及时消除默许或协助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参加复审换证的违法违规行为。

  3.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证机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完善培训考核流程,加强对考务工作管理,强化特种作业证审核和复审的申请材料审核,优化考核发证工作流程。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11月30日)

  各区安监局组织开展本辖区工矿商贸(含危化品)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执法检查,以及本辖区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开展专项检查,严肃处理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行为。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背后的利益线索,追本朔源,倒查并依法打击假冒证书获取渠道、造假制假窝点,倒查并封堵假冒网站,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巩固阶段(12月份)

  各区安监局要及时总结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行动经验,对形成的好经验要注重推广应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建立良性联动工作机制,堵塞漏洞,有效遏制制售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捣毁一批制售假证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关停一批假冒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制售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安监局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纸、电视、微博、微信、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普及特种作业特性、范围以及培训考核正规渠道等知识,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大力宣传特种作业持假证或无证操作的危害,加强“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就是保障企业、操作者本人和他人平安的根本措施”等宣传力度,让企业和从业人员掌握网上核验方式,学会如何辨别证件真伪,同时广泛通报“打假”开展情况和犯罪查处结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和刑事处罚的警示震慑作用,形成强大舆论声势。

  (责任单位:市、区安监局,完成时限:8月底)

  (二)组织开展专项自查自纠工作。

  1.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查验本单位(含外聘人员)持证人员证书情况(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依次点击 “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特种作业岗位设置、摸清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通过“深圳安监”微信公众号(操作方法详见附件1)填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管理情况自查表》(附件2)、《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信息采集表》(附件3),其中对系统查询不到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信息也要填报。同时,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报辖区安监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自查自改工作台账。各区安监部门要及时督促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安监局,完成时限:8月底)

  2.安全培训机构自查自纠。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培训机构要依照《安全培训机构自查自纠表》(附件4)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并对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附件5)要求,完善并保持本机构相应条件,规范培训管理。安全培训机构要如实填报自查表,重点自查在报名阶段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真伪、查验复审记录真伪、特种作业操作证送达等情况,并提出相关整改措施。相关表格请各培训机构填妥后,加盖单位公章书面报送所在区及市安全监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区安监局,完成时限:8月底)

  3.考核发证机关自查自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要依照《考核发证机关自查自纠表》(附件6)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强考务监管,强化特种作业证审核和复审的申请材料审核,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进一步优化考核发证工作流程,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许可效率。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完成时限:8月底)

  (三)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1.开展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各区安监局结合《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夏季工商贸企业用电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深安监管〔2018〕217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深安监管〔2018〕218号),在工矿商贸(含危化品)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等行为,核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依法处理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安监局,完成时限:9月底)

  2.开展安全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对从事特种作业培训业务的安全培训机构(附件7)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的情况,包括安全培训条件、依照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建立培训档案、在报名阶段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真伪、查验复审记录真伪、特种作业操作证送达等情况,大力查处默许或协助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参加复审换证等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安监局,完成时限:9月底)

  (四)严厉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各区安监局要加强与各部门协作,梳理工作思路,分析查摆执法中存在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售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犯罪行为特征、方式,精准把握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合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证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特种作业证造假制假窝点、线上线下倒卖售假产业链条、假冒安监部门查询特种作业证网站链接、假冒特种作业证书获取渠道。加强安全生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各区安监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沟通协作,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安监〔2011〕100号)、《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的通知》(粤安监〔2014〕2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安办〔2018〕26号)有关规定,除依职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之外,还应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区安监局,完成时限:11月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安监局要充分认识打击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推动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专项行动的要求上,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区安监局要加强与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

  (三)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利用“12350”、“110”等举报违法行为,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查获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四)严格督导检查。各安监局要加强对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切实提高专项整治实效,定期通报本辖区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进展与成效。市安监局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区安监部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并专题通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五)按时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请各区安监局于7月31日前报送《深圳市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工作联络表》(附件8),从8月份起,各区安监局于每月20日前分别报送当月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并填报《深圳市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9),并于12月2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所有材料均需纸质和电子版。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自查微信小程序操作指引

  2.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管理情况自查表

  3.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信息采集表

  4.安全培训机构自查自纠表

  5.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6.考核发证机关自查自纠表

  7.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8.深圳市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工作联络表

  9.深圳市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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