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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关于明确2018年下半年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规则的通知

2018-08-07

市安委办关于明确2018年下半年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规则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日期:2018-08-06【内容纠错】

  深安办〔2018〕2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新区)安委办:

  2014年以来,在各区(新区,下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事故隐患排查体系建设推广工作取得较好成效。截至2018年6月30日,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纳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151,682家,三小场所39671家。为落实市领导指示精神,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实现对全市实际开展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全面纳管,经研究制定了2018年下半年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下半年各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规则

  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2018年内要实现全市所有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系统纳管,目前市安委办已组织对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隐患排查治理模块进行升级改造,并经大数据筛选新增“数据清洗”模块。为推进全面纳管工作, 2018年下半年各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规则明确如下:

  (一)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各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规则

  继续沿用2018年上半年全市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规则,具体参见《市安委办关于明确2018年上半年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规则的通知》(深安办〔2018〕98号)。其中,为加快推进全面纳管工作,实现分类纳管,纳入考核范围的2018年第三季度纳管目标数维持不变,仍为2018年第一、第二季度纳管目标数。各区(新区)2018年第三季度纳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不低于各区(新区)2018年第一、二季度纳管目标数,即可得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数量因素分满分2分。扣分规则参见《市安委办关于调整2017年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建设绩效考核规则评分规则的通知》(深安办〔2017〕60号)。

  (二)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各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规则(详见附件1)

  1.第四季度考核新增“核查企业完成率”指标。为确保各区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全面纳入系统管理,市安委办通过大数据筛选出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保且未在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纳管的单位,建立“数据清洗”模块,且为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信息化手段将上述待核查单位分解到每个具体的安全生产网格,交由各区组织安全生产网格员在考核规定的进度内完成核查工作,全面、准确核实上述待核查单位信息的真实性,确保摸清辖区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底数,确保全面纳管(具体工作要求详见《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实际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以上工作,务必从2018年8月1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结合各区待核查企业数量、网格巡查员数量等因素,市安委办新增“核查企业完成率”指标(详见附件1、3),将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绩效考核范围。核查企业完成率指本辖区季度末完成信息核查的企业总家数与本辖区纳入信息系统待核查企业总数的百分比,占比10分。并按本规则规定相应计分。

  2.各区第四季度纳入考核范围的纳管企业目标数指标维持不变。仍为2018年第一、第二季度纳管目标数。各区(新区)2018年第四季度纳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不低于各区(新区)2018年第一、二季度纳管目标数,即可得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数量因素分满分2分。

  3.第四季度考核新增“企业纳管归类情况”质量因素得分。

  为提升系统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市安委办将安排专家督导组持续对各区、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开展网上巡查和现场巡查。并新增“企业纳管归类情况”评分项:对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在本辖区实际开展生产经营而被认定为搬迁、倒闭的,应该纳入“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而被错误归类为“三小场所”、“纯办公场所”的,每发现一家企业,对相应的区和市有关部门,各扣0.1分,最多扣2分。

  综上,调整后的各区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考核共计 9个考核指标,合计98分:“核查企业完成率”(占比10分)、“信息采集率”(占比10分)、“企业自查覆盖率”(占比10分)、“自查隐患查出率” (占比10分)、“自查隐患整改率” (占比10分)、“巡查隐患覆盖率”(占比10分)、“巡查隐患查出率” (占比10分)、“巡查隐患整改率” (占比10分)、“未自查企业查处率”(占比18分)。系统考核得分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每下一季度15日前的相关数据,按照有关指标公式自动计算生成。

  另设数量因素加分指标(最高加2分)以及质量因素扣分指标(最多扣2分)。数量因素加分或质量因素扣分情况纳入最终得分。

  二、2018年下半年市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规则

  2018年下半年,市各行业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考核规则维持不变(详见附件2)。考虑到2018年下半年纳管企业数量变化将较大,各行业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指标中“信息采集率”、“企业自查率”、“自查隐患查出率”、“巡查率”、“巡查隐患查出率”五个指标的分母“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单位总家数”仍为各行业部门2018年第二季度末纳管企业数。

  三、建立分类纳管模式及其相关考核要求

  为强化纳管实际效果,按照“按类分级、分类纳管”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生产经营状况和危险因素等实际状况,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对全市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分类纳管,并适用不同的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一)保留原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模块。将系统已纳管且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纳入该模块管理。但各区第三、第四季度纳入考核范围的纳管企业目标数指标维持不变,仍为2018年第一、第二季度纳管目标数。对于经核查认定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即除应予认定为“三小场所”或“纯办公场所 ”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并新增纳管的单位,暂不纳入2018年下半年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范围。

  (二)独立增设“三小场所”模块。将我市数量庞大、安全隐患类型单一的“三小场所”纳入该模块管理,并使用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内置的《深圳市“三小场所”安全隐患自查/巡查基本指引》开展隐患自查、巡查等工作;对该类单位暂不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范围。

  (三)独立增设“纯办公场所 ”模块。考虑到我市福田、罗湖、南山等原特区内区域超高层建筑多,纯写字楼和大型综合体多,且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主要集中表现为消防安全隐患等实际,系统设置“纯办公场所”模块,对所有以总部经济、贸易等为主业态、不直接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安全生产压力相对较轻的企业,不再作为独立的纳管单位,转而将集中多家以上企业的写字楼、大型综合体等相对独立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纳管对象。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所在物业微网格内的“纯办公场所”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提高纳管的针对性、实效性。“纯办公场所”物业服务企业纳管情况纳入2018年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核查企业完成率”范围,其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暂不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考核结果运用

  各区、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各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标,每季度统计分数,通报考核结果,年度平均分作为各区、各部门年度党政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得分的唯一依据。

  各区、各部门可参照制定各街道、各辖区行业管理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规则。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开展季度隐患自查自报自改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分级评级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各区(新区)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2.市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3.各区待核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分布情况表

  4.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标释义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深安办〔2018〕243号

 

 

市安委办关于明确2018年下半年全市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

评分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新区)安委办:

2014年以来,在各区(新区,下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事故隐患排查体系建设推广工作取得较好成效。截至2018年6月30日,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纳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151,682家,三小场所39671家。为落实市领导指示精神,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实现对全市实际开展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全面纳管,经研究制定了2018年下半年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下半年各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规则

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2018年内要实现全市所有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系统纳管,目前市安委办已组织对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隐患排查治理模块进行升级改造,并经大数据筛选新增“数据清洗”模块。为推进全面纳管工作, 2018年下半年各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规则明确如下:

(一)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各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规则

继续沿用2018年上半年全市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规则,具体参见《市安委办关于明确2018年上半年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规则的通知》(深安办〔2018〕98号)。其中,为加快推进全面纳管工作,实现分类纳管,纳入考核范围的2018年第三季度纳管目标数维持不变,仍为2018年第一、第二季度纳管目标数。各区(新区)2018年第三季度纳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不低于各区(新区)2018年第一、二季度纳管目标数,即可得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数量因素分满分2分。扣分规则参见《市安委办关于调整2017年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建设绩效考核规则评分规则的通知》(深安办〔2017〕60号)。

(二)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各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规则(详见附件1)

1.第四季度考核新增“核查企业完成率”指标。为确保各区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全面纳入系统管理,市安委办通过大数据筛选出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保且未在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纳管的单位,建立“数据清洗”模块,且为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信息化手段将上述待核查单位分解到每个具体的安全生产网格,交由各区组织安全生产网格员在考核规定的进度内完成核查工作,全面、准确核实上述待核查单位信息的真实性,确保摸清辖区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底数,确保全面纳管(具体工作要求详见《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实际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以上工作,务必从2018年8月1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结合各区待核查企业数量、网格巡查员数量等因素,市安委办新增“核查企业完成率”指标(详见附件1、3),将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绩效考核范围。核查企业完成率指本辖区季度末完成信息核查的企业总家数与本辖区纳入信息系统待核查企业总数的百分比,占比10分。并按本规则规定相应计分。

2.各区第四季度纳入考核范围的纳管企业目标数指标维持不变。仍为2018年第一、第二季度纳管目标数。各区(新区)2018年第四季度纳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不低于各区(新区)2018年第一、二季度纳管目标数,即可得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数量因素分满分2分。

3.第四季度考核新增“企业纳管归类情况”质量因素得分。

为提升系统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市安委办将安排专家督导组持续对各区、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开展网上巡查和现场巡查。并新增“企业纳管归类情况”评分项:对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在本辖区实际开展生产经营而被认定为搬迁、倒闭的,应该纳入“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而被错误归类为“三小场所”、“纯办公场所”的,每发现一家企业,对相应的区和市有关部门,各扣0.1分,最多扣2分。

综上,调整后的各区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考核共计 9个考核指标,合计98分:“核查企业完成率”(占比10分)、“信息采集率”(占比10分)、“企业自查覆盖率”(占比10分)、“自查隐患查出率” (占比10分)、“自查隐患整改率” (占比10分)、“巡查隐患覆盖率”(占比10分)、“巡查隐患查出率” (占比10分)、“巡查隐患整改率” (占比10分)、“未自查企业查处率”(占比18分)。系统考核得分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每下一季度15日前的相关数据,按照有关指标公式自动计算生成。

另设数量因素加分指标(最高加2分)以及质量因素扣分指标(最多扣2分)。数量因素加分或质量因素扣分情况纳入最终得分。

二、2018年下半年市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规则

2018年下半年,市各行业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考核规则维持不变(详见附件2)。考虑到2018年下半年纳管企业数量变化将较大,各行业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指标中“信息采集率”、“企业自查率”、“自查隐患查出率”、“巡查率”、“巡查隐患查出率”五个指标的分母“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单位总家数”仍为各行业部门2018年第二季度末纳管企业数。

三、建立分类纳管模式及其相关考核要求

为强化纳管实际效果,按照“按类分级、分类纳管”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生产经营状况和危险因素等实际状况,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对全市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分类纳管,并适用不同的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一)保留原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模块。将系统已纳管且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纳入该模块管理。但各区第三、第四季度纳入考核范围的纳管企业目标数指标维持不变,仍为2018年第一、第二季度纳管目标数。对于经核查认定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即除应予认定为“三小场所”或“纯办公场所 ”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并新增纳管的单位,暂不纳入2018年下半年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范围。

(二)独立增设“三小场所”模块。将我市数量庞大、安全隐患类型单一的“三小场所”纳入该模块管理,并使用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内置的《深圳市“三小场所”安全隐患自查/巡查基本指引》开展隐患自查、巡查等工作;对该类单位暂不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范围。

(三)独立增设“纯办公场所 ”模块。考虑到我市福田、罗湖、南山等原特区内区域超高层建筑多,纯写字楼和大型综合体多,且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主要集中表现为消防安全隐患等实际,系统设置“纯办公场所”模块,对所有以总部经济、贸易等为主业态、不直接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安全生产压力相对较轻的企业,不再作为独立的纳管单位,转而将集中多家以上企业的写字楼、大型综合体等相对独立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纳管对象。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所在物业微网格内的“纯办公场所”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提高纳管的针对性、实效性。“纯办公场所”物业服务企业纳管情况纳入2018年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核查企业完成率”范围,其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暂不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考核结果运用

各区、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各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标,每季度统计分数,通报考核结果,年度平均分作为各区、各部门年度党政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得分的唯一依据。

各区、各部门可参照制定各街道、各辖区行业管理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规则。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开展季度隐患自查自报自改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分级评级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各区(新区)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2.市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3.各区待核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分布情况表

4.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标释义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联系人:黄捷芬,孙金亮,联系电话: 88101459,8810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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