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zhen Modern Safety Management Information Co., Ltd.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
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pdf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pdf
应急管理部
2018年12月4日
上一篇:市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爆燃事故通报的通知
下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发〔2018〕114号
Copyright@2017-2020 深圳市现代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6035号-1